劳保用品是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煤矿职工人身安全的重要手段,矿井平台作为危险劳动场所,其生产安全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那么煤矿工人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方面,应当如何规定呢?
一、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规定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者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2、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
1、本规定适应于我公司矿井在册、在岗人员。
2、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3、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矿长审核报公司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
4、每月各基层单位按发放标准出票据,报井部生产科登记和生产矿长审核签字,未经生产科登记和生产科长签字的,库房不得发放,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表)。
三、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由劳资处负责,每年应对各岗位(工种)人员名单进行核实报公司批准。
2、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保管和发放制度,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违反规定多发或少发劳动保护用品,凡违反规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新调入本矿员工,经过培训合格上岗后由所在单位领料员为其办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所有按月发放的劳保用品上月出勤不满二十天者不发放。
4、各单位配备专人负责劳保用品的领取、发放管理,对本单位员工按岗位标准规定建立领用、发放个人台帐。每月的十号按上月的出勤情况统一办理劳保用品,不得虚开冒领,否则,每次罚领料员100元,同时追回劳保用品并报矿领导取消其领料员资格。
5、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配戴日常监管工作,如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戴不规范或没有配戴等情况给职工造成伤害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并纳入考核。
6、公司劳资处、生安处、井部安全科、生产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矿各单位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及配带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个人使用不规范或不使用的第一次给予罚款50元/次,第二次按“三违”一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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